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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格拨付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拨付的征地补偿费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该部门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交付给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有关组织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群众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后实施。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木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实行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经过2/3以上群众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六)严肃清查纪律。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如能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的,不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方案下发后仍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政策规定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将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对工作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予以问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下属单位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分值、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将在整改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八)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费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和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相关措施;市监察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事后有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机制。草拟《关于做好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落实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等相关规定;市审计局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研究出台征地补偿费审计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征地审批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列入政府民生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征地补偿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其他保障形式之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社会多方筹资机制,变一次性补偿为长久性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住房、就业、养老、医疗等综合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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