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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口办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4-14
【实施时间】 2009-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安全认证电子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安全认证电子证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安全认证电子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安全认证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的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证书是指在一定时限内用以证明持有人身份和其他情况的电子数据。使用电子证书是保证网络信息源真实性、可靠性和信息发送不可抵赖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网络录入、变更、上传、下载等信息管理操作的凭证。
  
  第三条  电子证书使用范围,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已建、在建和今后建设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他各类网上活动,鼓励使用电子证书。
  
  第四条  电子证书由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部门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签发电子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电子证书发放范围,需要使用电子证书的人口计生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电子证书的使用管理,各级人口计生发展规划部门负责电子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明确管理人员,建立登记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电子证书持有人要履行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超范围使用,并对使用电子证书的行为负责。
  
  第八条  电子证书的注销,如果发生电子证书泄露、遗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电子证书持有人工作岗位变动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管理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省人口计生委,以便及时注销电子证书。
  
  如果出现电子证书的有效期届满且没有继续申请延期使用;电子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省人口计生委可以注销电子证书。
  
  第九条  电子证书的更换,电子证书有效期为10年,因损毁、延期或变更更换电子证书的,由管理人员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审核合格后15天内补发新电子证书。
  
  第十条  电子证书的回收,单位被撤销或者失去电子证书资格后,电子证书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回收、上交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委必须加强对电子证书的管理。出现问题造成信息泄露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信息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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