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规范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客观、科学地评价项目的合理性、有效性,提高企业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促进出口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关于拨付2007年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通知》(穗外经贸技函〔2007〕73-96号)的要求,现就创新项目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7年各项目单位申报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材料,获得资助的创新项目到2009年底全部实施完毕。请各项目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向我局提出项目验收。 二、提请项目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聘请市级以上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到实地进行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一位是会计师,由评审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