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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118号
【颁布时间】 2009-09-21
【实施时间】 2009-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12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突破难点、深入推进,确保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各项制度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继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之后,省政府为加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把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的重要载体,作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方法,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将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落实好各项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认真做好统筹规划、总结分析、督促落实、检查考评等工作,确保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各项制度顺利推进。市政府将把各级各部门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实绩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9〕2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9〕29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09〕79号)等文件的要求,不断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以下量化指标要求。
  
  (一)重大决策听证。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滇管局等31个部门及高新区、经开区、旅游度假区的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项。其他部门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也应当积极组织听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听证事项,每月不少于1项。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听证计划及实施工作情况报表。
  
  (二)重要事项公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34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公示,平均每月不少于1项,除特殊性质的部门外,其他市属部门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项;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安宁等六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事项公示平均每月不少于5项;晋宁、宜良、石林等三个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旅游度假区的重要事项公示平均每月不少于3项;嵩明、寻甸、东川、富民、禄劝等五个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事项公示平均每月不少于2项。
  
  (三)重点工作通报。上述市发改委等34个部门的重点工作通报事项,平均每月不少于2项。除特殊性质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平均每月不少于1项;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安宁等六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点工作通报事项平均每月不少于10项;晋宁、宜良、石林等三个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旅游度假区及其部门的重点工作通报事项平均每月不少于6项;嵩明、寻甸、东川、富民、禄劝等五个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点工作通报事项平均每月不少于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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