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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改造计划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范围划定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由改造主体申请办理城中村项目改造计划,经区城改办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定下达计划,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核、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工作例会审定下达计划。未下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销售、产权等有关手续,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二、集体经济转制
  
  各区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全面推进五个转变,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批准后尽快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按照《关于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农发〔2005〕150号),实行集体经济转制。凡未合法成立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不予供地。村改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等工作可与改造同步进行。
  
  三、人口数据 
  
  城中村人口数据一律按照并政发〔2007〕17号文件规定,以2007年5月31日的户籍人口数为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四、城中村改造旧村拆迁安置
  
  (一)村民人口较少、旧村规模较小、有充足资金投入和省市重点工程涉及的城中村,实行一次性整村拆除。
  
  (二)村民人口较多、旧村规模较大、改造资金投入需求大、实施一次性整村拆除难度较大的城中村,在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审核,区城改办报市城改办批准,可分两期拆完(期限不超过3年)。
  
  (三)村民安置房建设必须在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完成,第一期村民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四)旧村拆除和村民安置房建设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监督考核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市政府将严格考核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区政府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并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实施行政问责。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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