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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 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原则; 购房即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9年度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700户。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九江市中心城区通过 “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的审核程序确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三、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新建普通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商品房,购房范围限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在90平方米以内,二手房必须具有房屋产权证。 四、补贴标准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当年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确定,所购住房大于标准面积的按标准面积计算,小于标准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2009年度补贴标准为500元/ ㎡,补贴购房面积上限为62㎡,所购住房面积大于62㎡的按62㎡补贴,小于62㎡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改作商业住宅用地挂牌出让后的土地收益。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房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标准、时间安排以及提供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套数、价格等。 (二)按照“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的申请审核程序确定具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家庭名单。 (三)摇号确定补贴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两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凭证。 (四)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末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以后要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五)发放补贴。购房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到市“两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凭补贴凭证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市“两房办”的核定证明到市财政办理补贴资金转帐,市财政部门在3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帐至售房单位;购房家庭购买二手房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住房产权证或交易和契税缴交凭证,到市“两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到市财政领取补贴资金。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享受补贴面积部分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注明享受补贴面积部分房屋面积和补贴金额),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房满5年后方准上市交易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有限产权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并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已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申请人须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将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