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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26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净化、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除江阴、宜兴以外的七个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围墙及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遮挡围墙的临时性广告。
  
  二、设置规范
  
  各类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以下称围墙广告)应严控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管理。其设置应符合规划、市容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安全标准。
  
  (一)围墙广告必须依托工地设置。严禁假借围护、遮丑、公益宣传等名义,在道路两侧或绿地设置立地式广告设施(墙)。
  
  (二)围墙广告的设置必须以工地围护为主要功能,以实体砖墙围挡为主,其高度不宜超过3米,墙体厚度应符合相关建设、安全标准及要求。
  
  因特殊需要而设置的钢结构围墙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地面以上1米应以实墙封堵),结构设计应预设边框,并实行分隔式设计,有条件的应安装高效节能的亮化照明设施。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先报有钢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审核通过。
  
  (三)围墙广告的制作尽量采取粉饰、漆画形式,以公益宣传和建设开发单位自身宣传为主,其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20%。广告版面的设计应以图画、图形为主,尽量缩减文字在版面中所占面积(比重控制在25%以下),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无锡文化底蕴的题材。
  
  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围墙广告,原则上限于发布公益广告和该工程项目自身宣传广告,其中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30%。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性商业宣传。
  
  (四)围墙广告的设置形式、规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保持画面整洁完好。
  
  三、管理措施
  
  (一)规范审批程序。设置围墙广告由所在区城管部门登记初审后报市城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情况每周上报市政府备案;围墙广告涉及商业广告的,还应当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二)集中清理整治。贯彻以块为主原则,进行全面普查,一点一图登记,逐路逐点规范。对擅自设置或过期的围墙广告,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拆除其设施;未竣工的,经申请可补办审批手续,但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和技术安全标准的,应先按设置规范要求整改到位;无工地为依托,未经审批,以围墙广告为名擅自设置的立地式广告牌,一律拆除。
  
  (三)加强巡查监管。各地区和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围墙广告设置情况要加强巡回检查,对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应及时教育规劝,责令整改;对擅自设置发布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执法力度。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和效能监察重点内容。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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