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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咨询)。 (三)评审专家为承担该项目审计、评估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市国资委考核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由组织评审单位根据评审时间、工作量等支付评审费。 第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