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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杭国资产[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咨询)。
  
  (三)评审专家为承担该项目审计、评估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市国资委考核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由组织评审单位根据评审时间、工作量等支付评审费。
  
  第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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