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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保[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等转发《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建委(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工作是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系统掌握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我省将把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工作作为核定年度发展指标、落实国家和省扶持资金、实施年度考核以及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希望各市州、县(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这项制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大局出发,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我省统计报表工作按要求保证质量,如期完成,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密切工作配合。各级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工作。同时,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市、县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保障对象、资金、土地等有关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统一。各地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报送要求做好统计报送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安排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数据统计、建档、报表等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熟悉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了解和掌握报表中各项统计数据的来源及相关关系。为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设立统计工作专门通讯工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保证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修改后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如实、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上报数据要履行审核程序,由部门领导亲自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不按时上报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有变化、进行调整的数据,上报时应附说明书,并报告数据变化调整的依据及相关情况。
  
  五、保证上报时间。月报表应当于每月后的5日前上报至省住房建设厅和相关部门,年报表应当于每年后的2月15日前上报至省住房建设厅和相关部门。请各地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7-8月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同时表六和表七重新报送2008年四季度和2009年二季度数据。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表)报送省住房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省住房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夏莹 0431-82752331
  
  省住房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孔毅 0431-82752377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139号)(略)
  
  
省住房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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