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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9]11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0
【实施时间】 2009-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接上页]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在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省政府安排从2009年起,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市政府所属部门和驻酒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省、市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此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在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加大对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行政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一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市政府在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与法制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必须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进一步抓好政务大厅建设。切实加强政务大厅管理,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坚决杜绝“两头受理”、“厅外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以政务大厅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贯彻《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工作的意见》,提倡、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健全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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