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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319号
【颁布时间】 2009-09-19
【实施时间】 2009-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考核,检验食品安全整治“四个一批”[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街(社区)、提升一批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规范达标,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
  
  二、考核对象
  
  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食品加工企业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偏远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部达到“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2.食品加工获证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生产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打造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企业”,肉制品和豆制品合格率明显提高,加工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不发生重大食品加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达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标准,流通领域小食杂店达到“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对食品经营流通企业的引导规范,达到监控上市商品源头、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三)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1.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创建一批亮证照经营管理的小餐饮示范单位、提升一批小餐饮规范经营单位、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小餐饮经营单位、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小餐饮经营单位。
  
  2.各区、县(市)城区、乡镇(城镇)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城郊结合部(乡村)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有效遏制;经营单位配备基本设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环境清洁,视觉污染基本消除;各区、县(市)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四、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工作分城区组(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县市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两个组别进行。
  
  (一)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考核评分和暗访工作两部分组成,其中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部门职责,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分别进行,暗访工作由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负责组织开展。
  
  (二)考核计分。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8日前分别将考核情况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考核成绩,结合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暗访情况,分别提出城区组和县市组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市综合考评内容。
  
  (三)考核结果。城区组考核总分为120分,县市组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10分(含)以上、县市组90分(含)以上为优秀;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县市组80分(含)以上为达标;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下、县市组80分以下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为不达标。
  
  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个人评比工作,各区、县(市)、各部门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于10月18日前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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