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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质监部门要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肉品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制售肉制品的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肉品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影响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相关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肉品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十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建成覆盖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肉品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
  
  (十四)各地商务、公安、环保、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监督畜禽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肉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依法监督跨区域销售的畜禽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肉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备,以及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畜禽产品非法流通的行为;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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