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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电[2009]129号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中秋”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2009年“国庆、中秋”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国庆、中秋”假日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原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国庆、中秋”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组织调查处理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快速响应,妥善处理。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庆、中秋”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迅速反应、及时报告。
  
  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法定报告责任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主动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处理的进程。
  
  四、妥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认真抓实抓好国庆60周年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营造安定、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因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在9月25日前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庆、中秋”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和值班电话。
  
  联 系 人:胡传鑫、李军
  
  联系电话:05512242912
  
  传真:05512242982
  
  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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