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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公[消]字[2009]482号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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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条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小于2个,疏散门最近缘距离不应小于5m。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1.3条: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三条 :
  
  儿童休息场所内人员密集,设置厨房使用燃气存在较大火灾危险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第五项: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1.6条: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第十条 :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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