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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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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四)公布评议结果,报告评议工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市政府组织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通报会议公布评议结果,必要时将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
  
  (五)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整改。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六)跟踪检查,完善工作。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将针对评议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综合评议成绩的参考。
  
  第十三条 未列入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重点范围的部门和行业,也要参照该评议办法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综合评价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的综合评价采取民主测评与日常工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5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10%)
  
  (三)测评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10%)
  
  (四)机关干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召开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大会的方式开展测评,参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和部门干部职工在册人数的80%);(10%)
  
  (五)社会特邀监督员、新闻工作者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5%)
  
  (六)各区对口部门的测评情况(由各区提供测评结果);(5%)
  
  (七)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市纪委举报中心、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政府纠风办以及“政风行风热线”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反映);(5%)
  
  (八)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工作考评的情况。(5%)
  
  第十六条 上述(一)(二)(三)(四)(五)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各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单位,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组织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单位。
  
  第二十条 每年评议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纠风办要将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同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绩考核办公室,并建议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实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纠风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指导下,可自行确定重点评议单位,自行确定评议方法、评价体系,大胆探索和创新。
  
  第七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评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娱乐活动、吃请和旅游考察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议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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