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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突出重点,协调开展。在开展“三项行动”过程中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开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 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到“三项行动”的各项活动中来,增强开展“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并认真处理安全生产相关举报,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开展“三项行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