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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楼体亮化工作的通知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步伐,美化城市,提升形象,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中卫市市区楼体亮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化范围
  
  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沿街各商户。
  
  二、亮化时间
  
  (一)鼓楼、高庙、红太阳广场、五环广场、文化广场、鼓楼街道沿线亮化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新区及其他街区亮化在12月31日前完成。
  
  三、亮化要求
  
  (一)各亮化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亮化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亮化工作。
  
  (二)坚持“大方、节简、美观”的原则,依照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形态、风格,主要采取霓虹灯新型材料勾勒楼体轮廓的方式亮化(旅游景点要采取彩射灯亮化);亮化要形成多层次、立体化,达到展示城市风貌,全方位体现中卫特色和现代文明气息的亮化效果。
  
  (三)已实施亮化的单位和场所,要及时对亮化设施检修,确保亮化效果。
  
  (四)市规划局对各单位亮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加强管理。
  
  (五)中卫电视台、中卫日报社要加强舆论宣传,对亮化效果好的单位进行宣传,对责任心不强、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曝光。
  
  四、检查验收
  
  2009年9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对第一批亮化单位进行检查验收,2009年12月下旬,对第二批亮化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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