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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学校、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回宁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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