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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和待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及其范围内的树木和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制摊派。 第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家庭或个人均可参加认建、认养活动。 第五条 认建认养形式 (一)认建形式 1、自行建设。由认建单位、团体或个人负责绿地建设; 2、委托建设。由认建方提供认建资金,委托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绿地可由认建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认养,若继续认养按认养办法执行。 (二)认养形式 1、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由认养方提供养护资金,委托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绿地认养标准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树木认建、认养标准可以是一棵树或多棵树;绿地认建标准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或者为公园的某一个或多个功能区。 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认建认养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建、认养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局派人现场勘察确定认建、认养标准和地点后,与认建、认养者签定协议,并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者按认建、认养协议和技术标准、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不得二次转建转养,市建设局指定专业人员对认建、认养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期间养护、监护权,认建认养绿地1亩以上可以取得冠名权;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绿地与树木的认建、认养将进行登记和挂牌。 第九条 采取委托认建、认养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认养合同支付和交纳认建、认养资金,逾期未交纳,视为放弃;采取自行认建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建项目;采取自行认养形式,在认养期内,认养者必须加强对认养绿地、树木进行定期养护管理。认建、认养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改变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关系或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绿地、树木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费标准: (一)委托认建认养绿地每亩每年平均费用为3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市民植纪念树(认养树)每株每年50元; (三)离退休人员认种认养树木每株每年20元; (四)中、小学生认养树木不收费,主要从事管护、扶育等。认建认养所收的经费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认建、认养合同: (一)委托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影响认建、认养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 (二)建设和养护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变更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变更认建绿地设计,改变认养绿地性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