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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19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局函[2009]10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各考试机构组织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如下: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其中:上缴国家30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级笔译每人42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三级口译翻译每人56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630元,其中:上缴国家430元。
  
  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有关考试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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