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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二○○九年九月) 近年来,全区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我区是矿产资源富集地区,也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大省,随着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的不断增大,安全隐患逐渐增多,涉爆案件和事故屡屡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民爆企业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作”的方针,改革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民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促进民爆行业科学、安全、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一)工作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要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督促生产企业统一产品登记标识,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各项规定,严防假冒他人和伪造证件生产购买爆炸物品,严格实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许可管理,组织对农用硝酸铵化肥进行抗爆性能检测,并切实做好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2.公安机关要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信息化管理,严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房屋、重点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审批管理。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对违规办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人员管理。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爆破从业人员、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品技术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对重点人员要实施流入、流出地双向动态监控。三是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涉爆单位加强现场领用、储存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好现场安全警戒。四是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认真落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出租房屋、仓库、厂房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教育,掌握承租人动态,及时备案,定期排查,防止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五是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使用单位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和严格的流向监控,防止硝酸铵、氯酸钾流入犯罪分子手中非法制造爆炸物品。 3.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6.民爆从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扎实做好仓库及安全设施等硬件基础建设。 (三)部门协作配合 国防科工、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对涉爆人员及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督促整改。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作盲区,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涉爆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