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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市[2009]25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加强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全省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未取得驻店药剂员资格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直接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求,提高我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就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作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的配备管理。2009年底前,全省设区市市区内所有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二、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配备管理。2009年底前,全省所有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专营和兼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医院必须配备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县以上所有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
  
  三、建立完善驻店药剂员配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驻店药剂员的配备管理。2009年底前,全省设区市市区内所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有驻店药剂员。2010年底前,全省设区市市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直接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取得驻店药剂员资格。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直接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取得驻店药剂员资格。
  
  四、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
  
  (一)从业药师和取得药学、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可作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
  
  (二)凡取得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定后可直接取得驻店药剂员资格。
  
  (三)建立和完善药学技术人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应逐步纳入系统管理。
  
  (四)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药学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的监督管理。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备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出现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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