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保[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城市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金融贷款审批程序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简化项目金融贷款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贷款步伐,推进贷款进程,减轻各地申贷压力,我厅与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沟通,省发改委等各相关部门对此予以了大力支持,同意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项目
  
  已经省发改委批复过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廉租住房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已取得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即可。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重点说明拆迁面积、户数,回迁安置房面积、户数、回迁安置房建设总投资(包括应按比例分担的各项费用)等。整体项目情况作简要描述即可。
  
  (二)拆迁面积按省里下达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任务数执行,在此范围内上报回迁安置房建设规模,确定投资估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单位填棚改办或项目实施法人单位,不能填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作为借款人是承贷主体,不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建设单位是棚改办的,应附单位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正式批件已办理的,不需要办理土地预审文件,提供正式批件即可。
  
  四、环评报告等其他贷款材料要求,按贷款银行要求组织。
  
  
二○○九年九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