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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盟直部分事业单位人才断档和人才需求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6〕65号)及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06〕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事业单位实际,现就我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盟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盟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盟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等工作。 三、招聘对象为具有阿盟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往)届本科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少数民族、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优先聘用。 四、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人员素质关;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和改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推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结构调整,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潜力。 五、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六、盟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前向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岗位数量后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招聘考试。 七、公开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编制招聘计划;(二)报请盟行署批准招聘计划;(三)依据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四)在政府人事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五)报名与资格审查;(六)考试;(七)考核;(八)体检;(九)公示;(十)聘用。 八、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二)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招考对象和人数;(四)所需资格和条件;(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七)招聘程序;(八)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九、招聘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或者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公开招聘工作应当贯彻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十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宣布其结果无效或责令其纠正;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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