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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武人社办[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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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管队长、责任科室负责人应带领监察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间要求为:江岸、江汉、硚口区45分钟之内,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0分钟之内,武昌、青山、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0分钟之内;远城区尽快到达。
  
  3、市监察支队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会同市、区各相关部门迅速了解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原因、诉求焦点和处置难点,协调和督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稳妥处置到位。
  
  (三)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实行事先、事中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度。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置伊始及事中,应及时向市本级指挥中心口头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于当日或次日12时前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本级指挥中心。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科室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后,应于当日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队长审定后,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于次日12时前报支队长,由支队长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
  
  (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求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敏感、强化责任、迅速介入,分管局长亲自抓,监察机构负责人靠前指挥,骨干监察员深入现场处理,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到位,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区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保持信息畅通,随时联系,快速反应。
  
  五、责任追究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通信手段不畅通,联系不上或拒绝接听的;
  
  (二)不听从指挥和命令,相互推诿的;
  
  (三)在现场处置中消极不作为,袖手旁观或擅自撤离现场的;
  
  (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五)请示、报告不及时,导致信息传递延误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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