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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184号
【颁布时间】 2009-09-09
【实施时间】 2009-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
  

  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行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三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本办法规定,自愿负责城市绿地及树木的建设、养护管理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被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树木的产权关系、性质、功能、面积和数量不改变。认建认养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采取协议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以3年为一个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周期。
  
  第七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范围:
  
  (一)公园、广场、游园内的绿地及树木;
  
  (二)城市道路行道树、分车带及前庭绿地;
  
  (三)黄河风情线的绿地及树木;
  
  (四)古树名木;
  
  (五)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城市建成区域内的绿地及树木;
  
  (六)其他可供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树木。
  
  第八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要求:
  
  (一)认建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认养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认养树木以乔木、古树名木为主;
  
  (四)认建认养的绿地必须完整,四周边界明晰。
  
  第九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形式:
  
  (一)可同时认建认养;
  
  (二)直接负责建设或养护管理;
  
  (三)提供认建认养资金,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其他形式。
  
  认养古树名木的,只能采取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人责任:
  
  (一)认养绿地及树木的,按养护作业规程负责绿地及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认建绿地及树木的,按建设程序负责绿地及树木的建设;
  
  (三)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人权利:
  
  (一)有对认建认养绿地及树木的标志权和冠名权。标志权和冠名权按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先认养权、续养权;
  
  (三)监督认建认养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绿地和树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报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二)绿地及树木管理单位与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委托建设或养护管理的,还应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三)认建认养协议和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管护单位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认养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费用按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认建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费用,依据审定的工程预决算执行。
  
  第十四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费用由市财政专户储存;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费用由本级财政专户储存。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给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人和认建认养人委托的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认建认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认建认养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认建认养人名单。
  
  市、区(县)政府应对认建认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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