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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庆、中秋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09年国庆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长假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为确保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防止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国庆是建国60周年大庆,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县委、县政府推进“平安秀山”建设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意义重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早安排、早布置,采取有力措施,逐级抓好抓落实,确保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履责,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环节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节日食品消费特点,抓好自身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粮、肉及肉制品、酒类、奶制品、蔬菜、水果、熟食品、水产品、儿童食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人群集中场所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为重点环节,以批发(集贸)市场、食品商场、超市、餐饮业等为重点单位,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利用节日销售假劣食品的不法行为。要认真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情况和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贮存和使用情况,特药网络运行管理情况,实时监测新闻媒体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和药品现场宣传情况,对人群比较密集的车站、码头、超市、集市等进行重点监督,排查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药品非法回收、无证经营药品、药品制假售假等非法行为。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药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对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节日期间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要加强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取缔证照不全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大对大中型餐饮单位、农家乐、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要进一步完善集体用餐申报制度,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承办100人以上集体用餐的餐饮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预订情况;进一步落实《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报告制度,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为使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各项监管措施收到实效,县政府将结合近期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节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值守,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
  
  国庆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设立24小时值班、投诉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告,并将10月1日-10月8日值班人员的姓名、电话于9月2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节日期间,要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信息通畅,及时处理各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要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按照程序分级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四、广泛宣传,不断强化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 “国庆”、“中秋”的有利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发出消费警示和曝光,引导公众科学消费,不断提高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查处的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掌握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于10月9日上午10:00前将“国庆、中秋”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陈绪业
  
  联系电话:023-76869125
  
  传真电话:023-76869126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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