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中卫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监察局、经委、旅游和商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文体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劳局、交通局、农牧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无照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6、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副局长邓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二)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最先许可,谁组织查处”的原则,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3、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形成简报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机制
  
  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农业生产等重要领域和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可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综合查处整治活动:
  
  1、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由安监局牵头,工商局、公安局、国土局等单位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