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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对上海市旅游行业员工统一考试进行调整通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和旅游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饭店的服务质量,提高饭店员工的外语水平,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旅游行业员工统一考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考试项目的名称,健全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使考试内容与名称相统一,现将“上海市旅游行业员工统一考试”项目名称更名为“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考试”(以下简称饭店外语等级考试),并设立“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职业能力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运作和管理。
  
  二、《法律·道德·礼仪》科目更名并单独成为考试科目
  
  为进一步提高饭店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礼仪,现将《法律·道德·礼仪》科目更名为《饭店综合知识》,并作为一门独立的考试科目,不再和饭店外语等级考试挂钩,考试通过后另行颁发合格证书。
  
  三、建立饭店外语等级证书有效期制度
  
  新的饭店外语等级考试证书设立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期限为三年。《饭店综合知识》合格证书不设有效期。
  
  饭店外语等级证书有效期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证书有效期制度的有效实施,便于持旧证书者能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分批、有序地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复考换证,将采取适当延长旧版证书有效期的办法。凡在2006年12月底前取得旧版证书的,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6月底。持证者应于2010年6月前参加复考,逾期旧证书自动失效。2006年12月底后取得旧版证书的,其证书有效期顺延半年。
  
  四、外语听力考试并入笔试科目
  
  目前饭店外语A、B级考试分为听力考试、笔试和口试三门,单独计分。为了使考试更符合行业、企业和考生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外语考试中的听力和笔试合并成为一门科目,口试科目不变。
  
  五、调整免考制度
  
  为体现饭店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性和加强听说能力的考核特点,决定调整原考试中的免考规定。将原“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的考生以及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一级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以免去相应的外语B级和A级的考试,直接获得证书”的规定,调整为“凡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考英语A级笔试;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考英语B级笔试;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日语A级笔试;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日语B级笔试。以上四种情况均不免考外语口试”。
  
  六、实施新版证书
  
  实施新方案后,原《上海市旅游行业员工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将更名为《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
  
  七、实施日期
  
  为确保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考试新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新旧考试方案的平稳、有序过渡,设定2009年10月1日-2010年4月30日为过渡期,对2009年12月(LW0904批)和2010年4月(LW1001批)考试设置为新旧考试标准并行,即在过渡期内允许考生自行选择按照考试新标准或旧标准参加外语A级或B级考试。在此期间通过考试者,均能获得相应等级的新版《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
  
  在过渡期按旧标准参加考试未获得通过的考生,可报名参加2010年6月(LW1002批)最后一次的旧标准补考,如再未通过的,将参加新标准考试。2010年9月起全面实施新的考试方案。
  

  上海市旅游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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