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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妇帼字[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妇联:“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作为妇联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开展以来,紧紧围绕国家大局,贴近行业需求,贴近妇女实际,在凝聚妇女力量、提高妇女综合素质、树立行业新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党政高度重视、行业积极争创、妇女踊跃参与、社会共同推动的可喜局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品牌化管理,推动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开展“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10月--12月。
  
  二、检查对象
  
  2001年以来,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及我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
  
  三、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各市州“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可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自查,采取自查与互查、集中明查与抽查暗访、听取汇报与收集群众意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四、检查标准
  
  对被检查对象分两个标准。
  
  1.一票否决制。在评分表中,凡符合一票否决栏中内容①②③中的任一项,由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省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称号,允许其将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符合一票否决栏中内容④⑤⑥中的任一项,由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省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称号,摘除牌匾;凡符合上述情况的单位,如果已经被命名为全国巾帼文明岗的,将由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撤销荣誉。
  
  2.评分制。在评分表中,对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从基础工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60-8 O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已获得省级和行业巾帼文明岗称号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撤销其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创建单位,同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未达标,将由全国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市州、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将通报检查结果,对于自查不严、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2.严格把关。各市州、各行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自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不走过场,确保“巾帼文明岗”的先进性。各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报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报告提出合格、限期整改或责令摘牌的意见并进行通报。
  
  3.积极整改。各市州、各行业要以本次检查为新的契机,总结成绩,发现不足,提出改进办法,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巾帼文明岗质量的提高,树立一批新的巾帼文明岗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
  
  4.务求实效。各市州、各行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转变作风、严格自律、不搞排场、务求实效,做好自查工作。在自查期间,要轻车简从,廉洁高效,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附件:吉林省巾帼文明岗检查评分表(略)
  
  
吉林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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