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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9]0108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和提高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旅游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旅游企业等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旅游行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六、加强领导,保障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和做好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的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探索的新事,更是各级政府必须组织实施的实事,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作为“加快创业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丽水新跨越”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切实抓紧抓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丽水的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旅游行业总体应急预案和旅游景区专项应急预案于2009年10月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后,报丽水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丽水市旅游局备案审查。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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