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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4-14
【实施时间】 2009-06-15
【法规编号】 45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广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报来《
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
》(粤电财〔2009〕32号)悉。鉴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已通过国家环保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8〕173号)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汕尾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在规定电价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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