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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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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洲处
  
  负责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国家的外事交往;负责与该地区友好城市及友好合作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与日本、韩国和朝鲜等国的涉外工作;负责邀请和接待日本、韩国和朝鲜等国重要团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同亚洲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四)美大处
  
  负责与南美、北美及大洋洲国家的外事交往;负责与该地区友好城市及友好合作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与美大地区各国的涉外工作;负责邀请和接待美大地区各国重要团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同美洲、大洋洲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欧洲处
  
  负责与欧洲各国家的外事交往;负责与该地区友好城市及友好合作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与欧洲各国的涉外工作;负责邀请和接待欧洲各国重要团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同欧洲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对外联络处
  
  负责利用我市的外事、侨务对外交往关系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邀请和接待重要的外国经贸团组,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开展经贸洽谈等活动;负责与国内相关对外机构和外国商会组织的联络和交往工作;负责与俄罗斯、独联体和中亚各国的外事交往、项目交流与合作;负责与该地区友好城市及友好合作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与俄罗斯、独联体和中亚各国的涉外工作。
  
  (七)侨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供侨务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建议;负责依法维护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我市的合法权益;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管理工作;负责归侨身份的确认及华侨回国安置工作;负责侨务信访及扶侨帮困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基层侨务部门和社区开展归侨和侨眷服务工作;负责侨务资源的收集和整合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侨情,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科技人士和侨界知识分子社团的联络交流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华文教育工作。
  
  (八)港澳工作处(长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归口管理全市涉及港澳事务工作;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知名人士的来访报批和接待工作;负责与东南亚、南亚、西亚和非洲各国的外事交往、项目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与东南亚、南亚、西亚和非洲各国的涉外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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