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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质安[2009]36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超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市实施了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考核公示制度,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现就规范超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承揽负14米以上超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超深基坑)的项目经理应具备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资格,并经过《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二、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资格申报条件
  
  1、承揽超深基坑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在本市从事过超深基坑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熟悉本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
  
  2、对于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以及外埠超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须以见习项目经理名义到本市深基坑施工项目进行见习实践,学习相关施工工法、地方标准,熟悉我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见习实践完毕后,由相应工程项目部出具见习实践证明。
  
  三、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程序
  
  1、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资格由各施工企业向市建设交通委申报;
  
  2、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的超深基坑项目经理资料进行审核,对见习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能力考评;
  
  3、资料审核及综合能力考评合格的,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并纳入深基坑项目经理名单,可以承揽本市超深基坑工程。经考评合格的项目经理方可承揽超深基坑工程施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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