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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7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经济法制处
  
  负责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开发区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经济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依法行政指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承担情况综合和经验推广工作;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负责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和控告,查处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及其他备案审核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公布和定期清理工作,受理审查复核申请;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确认和清理;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法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指导监督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起草或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方面的配套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3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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