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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长春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文化局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实行对电影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归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九)领导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提案议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起草广播电影电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重要文件起草和调研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产业开发工作;收集、研究国内外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动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编制局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四)宣传管理处(电影管理处)
  
  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负责审查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重要节目设置、宣传改革方案;指导各县(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拟订全市电影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电影制片、审查、发行和放映工作;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监管;协调对外电影合作交流事宜;负责城市和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全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基层电影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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