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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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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管理处
  
  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管理制度、标准、改革措施的调研及制定;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编制核定、配备标准、调配、更新、报废和制定车辆购置计划、集中申购的报批等相关工作;统一配备市级领导(含离退休领导)公务用车;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车队管理及交通安全教育。
  
  (四)市直机关保卫处
  
  负责市委、市政府、市政务中心机关直管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市委、市政府、市政务中心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负责对市人大、市政协、市直机关独立办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核心机密和各要害岗位的安全。
  
  (五)管理服务处
  
  负责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现职及离退休领导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及直管办公楼和办公用房的调配、财产物资、办公楼卫生、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及直管办公楼机关食堂、医务室、电话站等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领导办公室和机关会议室的日常管理。
  
  (六)后勤事业发展处
  
  拟订市直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局属幼儿教育、机关文印、汽车维修、房屋修建、劳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经营规划,指导、监督其经营和服务工作,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和服务质量。
  
  (七)财务管理处
  
  按规定范围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局属单位财务业务,对局属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个办公厅和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的管理;管理市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以下干部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培训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处级及以上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培养教育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局系统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18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市接待办公室由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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