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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19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进我市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教委批准举办并进驻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的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其学费标准可参照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40学分。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此前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二、市教委已批准举办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并进驻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的普通高校有: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和天津理工大学。今后经市教委批准举办的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有关高等学校持市教委批准举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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