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5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市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配合承办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全市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外宗教理论和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全市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起草、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