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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函[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监理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起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按国家要求该项工作应于2009年7月末前完成。截止目前,全部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和大部分乙、丙级监理单位已完成资质核定工作,领取了新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但仍有少数监理单位未按期参加资质核定,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资质核定工作的结束日期做适当调整,现将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监理单位务必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工程监理资质核定材料报到我厅,过期不再受理相关事宜。
  
  二、过期未报的监理单位原工程监理资质作废,按新设立重新申报审核工程监理资质。
  
  三、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黄振,电话:0431-82752582。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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