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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中卫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平、公正、便民为原则,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及时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提高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能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努力构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二)任务目标
  
  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制定和完善仲裁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探索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效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实施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镇(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
  
  1、启动学习宣传月活动。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及有关部门安排,将2009年10月确定为法律宣传月。各县、镇(乡)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为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广播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
  
  2、搭建宣传平台。市、县电视台、《中卫日报》社要开设专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镇(乡)要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印发法律宣传单,制作法律挂图,使法律直接宣传到村、到户。
  
  (二)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开展培训工作,为法律实施提供人才支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法制局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在法制办(局)实施培训的基础上,市农牧林业局、各县农业(农经)部门要集中力量,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使他们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市农牧林业局、各县农业(农经)部门要对目前县(区)、镇(乡)、村三级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镇(乡)村调解、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县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相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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