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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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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机构设置
  
  各县要在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
  
  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仲裁庭。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经中心),农经站站长(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由3名仲裁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①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②聘任、解聘仲裁员,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③受理仲裁申请;
  
  ④指导、管理、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和仲裁活动;
  
  ⑤制定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
  
  ⑥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②负责仲裁员管理工作;
  
  ③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④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⑤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⑦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
  
  ⑧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工作职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①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③负责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
  
  ④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镇(乡)、村机构设置
  
  各(镇)乡、村依托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领导,按行政区域大小聘请2-3名调解员,负责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常工作由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按照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人员、政策、财力等各方面提供工作保障。沙坡头区以市农牧林业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组成相关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
  
  (二)履行工作职责。中卫市农牧林业局要确定专门领导负责,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好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三)争取财政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县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市农牧林业局负责沙坡头区仲裁庭建设,做好经费预算,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总结上报情况。市、县农经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月汇总、分析、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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