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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质办发[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9]30号)和《关于加强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9]5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早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各市局要结合节日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和地区实际,以国庆中秋热销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存在使用回收食品原料或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从重处罚。
  
  三、强化措施,开展隐患排查。一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通过自查及时纠正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二是开展重点食品的专项检查。各市要按照总局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对节日热销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严肃惩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是认真做好信息监测和投诉举报的处置。要落实专人负责节日前后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或容易引发公众舆论的信息,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要做好食品咨询、投诉、举报的处置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有力打击生产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
  
  四、有效应对,做好应急准备。要加强节日值班,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保证全天24小时联络畅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严格执行相关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遇有紧急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就地予以控制,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定祥和的国庆氛围。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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