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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按排的通知》精神,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从10月1日-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出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从10月9日(星期五)起,各机关单位执行如下作息时间:
  
  上午8:30至12:00
  
  午休12:00至13:00
  
  下午13:00至17:00
  
  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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