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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所在村委会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群众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实行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严肃查处征地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如能按本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的,不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实施方案下发后仍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政策规定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征地审批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列入政府民生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其他保障形式之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农民个人、农民集体、政府、社会多方筹集机制,变一次性补偿为长久性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住房、就业、养老、医疗等综合保障体系。 (六)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市政府将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予以问责。各辖区政府要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分值、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在整改期间组织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辖区政府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