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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09-11
【实施时间】 2009-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整合机构,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安置。
  
  (二)依法合规,分类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类安置。
  
  (三)统筹协调,拓宽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宽安置渠道,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考虑安置。
  
  (四)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按照职能优先、精简效能的要求,精简整合机构,合理划转人员,强化管理职能,着力构建现代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三、安置办法
  
  (一)改革涉及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人员的安置。一是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省国税、地税系统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5号)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隶属省交通运输厅垂直管理。其职责是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直管公路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治理公路“三乱”和路政管理督察等工作。
  
  (二)改革涉及地方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一是依据黑人保发〔2009〕35号文件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按原身份转岗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国省干线公路管养机构与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可分设,由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县、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三是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多渠道妥善安置。
  
  (三)改革涉及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道路运输系统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四)改革涉及全省航务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航务系统内部转岗,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五)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的安置。省直管理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3年内逐步转岗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点。转岗从事加强取消收费后的原二级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向辖区内新建高速公路转岗安置部分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合同制管理。部分人员可转岗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日常保洁工作,原身份不变。通过上述渠道仍未安置人员,当地政府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乡镇社区基层民生服务工作,按合同制管理等途径安置。
  
  (六)改革涉及省农垦总局相关人员的安置。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在省农垦总局系统内部转岗或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安置。
  
  四、实施步骤
  
  2009年年底前,完成交通征费稽查人员通过考试录用向税务系统转岗工作,完成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工作,完成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工作,全省运输管理系统和航务系统人员完成内部转岗工作,省农垦总局系统涉及人员基本完成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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