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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09-11
【实施时间】 2009-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动全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邮政企业在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当地发展建设规划,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减免有关配套费用。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将农村地区的农村邮站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落实邮政服务功能。
  
  (三)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鼓励和支持全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要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将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要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成为农资分销配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将全省所有农村邮政“三农”服务站和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加盟站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对农村邮政物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纳入“远距离”监管范围,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五)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对邮政企业拟建设的区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和区域农资分拨中心项目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将邮政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向国家争取项目的范围,将邮政大型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四、有关要求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协作,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全省农村邮政物流加快发展。各地区要把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扶持农村邮政物流龙头企业,确保取得实效。
  
  邮政企业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整合速递物流资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搞活经营机制,加强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竞争能力。要进一步夯实普遍服务基础,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增加销售品种,扩大市场份额,做大市场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尽快成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需要的农村流通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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