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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 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6万元计算,但最高总额不超过18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个人信誉好的,可享受再次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八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稳定职业、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办理工资卡抵押手续的前提下,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20%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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