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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乡村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强化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区域特色,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重点抓好特色旅游镇(村)“一村一品”建设,抓好以农户家居和农、林、牧、渔及园艺等农村资源为载体的“农家乐”的“一家一艺”乡村旅游指导,引导“农家乐”向品牌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3、实施乡村旅游创业融资担保政策。省旅游局即将完成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将出台旅游产业担保实施细则。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策应,为从事乡村旅游创业的人员提供好贷款担保服务。
  
  4、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各级房管部门要对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5、开辟乡村旅游创业绿色通道。对旅游创业人员申办从事个体旅游经营服务项目,便捷申请措施,材料齐全当场发照;2010年12月31日前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三万元),余下部分在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景区农民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可获2-5万元的贷款,并享有50%的财政贴息。
  
  6、组织乡村旅游人才供需见面会。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定期组织乡村旅游人才供需见面会,为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帮助,组织乡村旅游企业招聘人才。
  
  7、举办乡村旅游培训班。各地旅游、劳动保障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基础知识、经营管理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8、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与乡村旅游。鼓励各旅行社开发市内乡村旅游新线路和新产品,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与乡村旅游,扩大乡村旅游消费市场。
  
  9、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生态环境规划,正确引导乡村生态旅游工作。
  
  10、做好乡村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开发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形成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乡村旅游及乡村旅游“十百千万”工程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发展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宜春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旅游局,具体负责协调和考核全市乡村旅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乡村旅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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