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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消[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9-14
【实施时间】 2009-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制度内容。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是国家工商总局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高度研究制定的,既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多年来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的总结提升。各地要在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学习活动,宜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以及全员培训、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级领导和负责食品流通监管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掌握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八项制度”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二、认真对照梳理,全面落实制度内容。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商系统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为契机,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开展一次全面的对照梳理活动,对与“八项制度”有冲突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八项制度”之外的内容,要认真研究,对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精神的,继续探索完善。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以指导基层开展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
  
  三、着眼长效监管,继续发挥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制度的作用。
  
  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自律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各地要继续坚持典型示范机制、经营者自律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强化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经营者食品安全经营水平;要强化群众监督网络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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